一家餐饮企业拖欠加班费 伪造考勤记录成功帮助员工维权
一家餐饮企业拖欠加班费,伪造后,一家餐饮企业拖欠加班费,伪造考勤记录,成功帮助员工维权——
曲折的加班费纠纷
加班,但不能得到足够的加班费,企业也伪造出勤记录,该怎么办?最近,在北京一家餐饮公司从事厨房工作的李师傅,在北京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成功地保护了自己的权利,收回了应得的加班费。
2006年12月12日,李师傅加入一家餐饮公司,并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李师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19年5月,离职后,李师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6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979元、73896元、86028元。2019年10月12日,仲裁部门只支持李师傅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15日、2019年2月4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2689.66元仲裁请求驳回了李师傅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师傅拒绝接受,起诉一审法院起诉讼。由于他只提供了4个月的《中厨房考勤签到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他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15日、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9月24日、2019年2月4日的加班费5508元。
在获得一审判决后,李师傅想继续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他没有任何法律知识。后来,他听说北京总工会可以为员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他找到了北京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该中心接受了李师傅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任命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张和为委托代理人。
单位考勤记录造假!见到张和律师后,李师傅一再强调这一点,并提供了一些汽车票、超市收据、微信支付凭证、视频等,以证明李师傅在企业提供的休假记录日期实际上在企业工作。
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后,张和认为案件的突破点是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在此基础上,律师审查了劳动仲裁档案材料,并联系了二审法官查阅了一审档案材料。
张和李师傅在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仔细比较了企业提交的考勤记录,发现每月出勤记录多次不一致,假考勤记录。
张和向二审法院解释了情况,并提出:企业伪造出勤记录,前后两套出勤记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师傅提供的部分厨房出勤登录表的真实性得到认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李师傅只提交了部分月的中厨房考勤登录表,企业在仲裁阶段和诉讼期间提交的考勤记录存在许多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准确确定李师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具体加班时间,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证据和李师傅的岗位性质、工作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酌情计算。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李师傅成功拿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期加班工资。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吴立军认为,在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综合工作时间制度,按年计算,因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按年周期综合计算。根据双方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等证据,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法定节假日也在工作。劳动者在综合工作时间周期一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加班费责任。
记者:赖志凯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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